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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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

目前在西方国家,职业责任保险已成为普及型保险项目,可以为上百种职业技术工种提供保险保障。概括起来,职业责任保险主要有下列几种: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美容师责任保险、药剂师责任保险、教育工作者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责任保险、情报处理者责任保险、退休人员责任保险等。

因职业的不同,职业责任保险有很大的差异。职业责任保险无统一的或综合的险种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单证。所以,保险责任范围通常在各保险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人承保的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职业过程中对合同对方或其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经保险人同意或在保险单上列明的有关费用的补偿。保险人承保的职业责任,不仅包括被保险人自己的职业责任,还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从事该项业务的雇员的前任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而导致的职业责任。保险人在承保职业责任保险时,可以采用以受害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为基础予以承保,即采用期内索赔式;也可以采用在保险期内发生职业责任事故而引起索赔为基础予以承保,即采用期内发生式。通常,期内索赔式为各国保险人较多采用。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除外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除外责任有以下几项:

(1)因被保险人的隐瞒或欺诈行为引起的索赔。被保险人已察觉到的索赔,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否则构成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对此保险人不予负责。

(2)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索赔。被保险人借提供专门技术服务之机故意造成他人损害,为法律所不容。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保险人自然不予负责。

(3)因被保险人恶意中伤或诽谤行为而引起的索赔。如律师诽谤原告或被告、记者利用报道诽谤或中伤他人而引起的索赔等,均属于违背社会公德及有关法律的行为,保险人不负责。

(4)职业责任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或费用。法律诉讼费用及经保险人同意支付或保险单上载明负责的费用除外。

经过特别约定,保险人还可承保下列职业责任风险:

(1)因雇员不诚实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特约承保雇员不诚实行为,它与雇员诚实保证保险不同。前者承保的是雇员对他人的损害,而后者承保的是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使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

(2)因文件灭失或损失而引起的索赔。如设计院因图纸丢失或被盗造成委托单位的损失。

(3)被保险人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而引起的索赔,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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