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信用保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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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信用保险的条件

租赁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日本。日本政府为了通过发展租赁业以振兴机器工业,推动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的现代化,于20世纪70年代初创设了“机械类租赁信用保险制度”,并规定其适用对象是租赁合同项下特定的机械,且租赁合同的内容能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1)租赁的设备必须是新型的新产品;

(2)必须是为期三年以上的长期租赁而且中途不得随意解约;

(3)等价计算恰当,租金分几次以上缴付并且是平均支付的;

(4)租赁期满后租赁公司不准将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5)承租人不是信用差且政府有事先通知的;

(6)第一期租金缴付日在起租日以后三个月内且一年至少须付租金四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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