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保险的索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投保人实现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索赔应在有效期内请求,并遵循索赔的具体程序。
(一)索赔的概念
保险索赔,是指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按保险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损失要求。租赁物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损失时,承租人应及时提出索赔,避免丧失索赔时效。按照有关规定,对租赁物的运输保险,索赔时效一般为租赁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之后的二年内;对租赁期内租赁物的保险,索赔时效一般为租赁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之后的一年内。如果有影响承租人索赔的客观原因,索赔期限可适当延长。
(二)索赔的程序
投保人(即承租人)在索赔时,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损失通知。当承租人发现租赁物发生灾害损失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说明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要求保险公司派人处理。
2.施救措施。保险事故发生后,承租人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施救,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如果承租人延误施救时间或不施救,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3.接受勘查。出险后,承租人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勘查工作,以便保险公司迅速、准确进行核赔工作。
4.填写出险通知书。承租人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认真填写《出险通知书》,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单号码、出险日期、出险原因、出险经过、损失程度及要求赔付的金额等。
5.提供索赔单证。其目的是证明承租人索赔的事实,主要索赔单证有:
(1)保险单及支付保险费的凭证;
(2)租赁物账册、发票、进出目海关税单等,若在运输中则还需运单、提货单、装箱单、运输合同等;
(3)出险调查报告、出险证明书,若在运输中,则还需承运人、海关或港务局提供的货损货差证明或损失鉴定证明;
(4)受损财产及费用清单,若涉及第三者责任,需提供追偿函电及其他有关单证;
(5)施救费用单证。
6.领取赔偿或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确定,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赔付。
7.出具权益转让书。当涉及第三者责任时,并且出租人已经得到保险公司先予赔付后,出租人向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