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业保险经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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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保险经营原则

在目前的外部条件下,商业性保险公司应当遵循积极稳妥的思路,按以下原则经营种植业保险。

(1)坚持低保障、低保额。生长期农作物的保险金额是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灾害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费的依据。目前,农作物的保险金额一般参照投保农作物前5年平均产量的价值计算,保平均产量的价值的50%~70%,或是保生产成本的50%~70%。其余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保障水平不易太高,以保障投保人在受灾后能恢复简单再生产能力为宜。这样做,一是为了促使被保险人精心生产,防止图谋保险赔款而放松管理的道德风险发生;二是为了适应农民负担保险费的经济承受能力;三是适应当前环境下商业性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需要。

(2)提倡承保单一责任。可选择突发性强、损失率较低的局部洪水、涝渍、冰雹、风灾、霜冻作为保险责任。不宜选择旱灾和病虫害作为保险责任。其原因是:旱灾发生缓慢,在有灌溉条件的地方可以抗旱,减少损失;另外,旱灾发生的几率高且年际波动较大,风险难以分散,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无法承担其赔偿责任。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大小与人为因素关系极大,在目前不具备承保条件。

规定责任免除有利于调动农民防灾减损及灾后进行生产自救的积极性。在种植业保险中,不同地区、不同险种的责任免除内容不同,一般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2)社会、政治及经济风险;3)被保险人生产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4)通过正常渠道可获经济补偿的损失;5)灾后没有及时抢救而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也是未尽力防范或抢救所致的损失。

(3)实行区域费率。

(4)坚持大保面承保。保险是依靠集合大量同质风险来有效分散风险的。由于农业自然灾害多数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因此,应当在努力增加农业风险单位的数量的前提下,扩大承保面,以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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