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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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权的性质

社会保险法就其性质而言,并不是社会保险管理法或社会保险行政法,而是社会保险权利保障法。这一法律的直接的社会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

社会保险权作为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上。生存权是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闭。实现人的生存权,必须要保障人的基本的生活条件。在现代社会中,人的工作权或就业权的实现,是实现生存权的前提,但是,一部分劳动者或由于经济衰退而失业;或由于年老而退休;或由于疾病、工伤而丧失劳动力,对于这部分无法实现劳动权的社会困难群体,必须要社会救助,来保障其生存的权利。这种救助不是社会施舍,而是作为社会成员的贫困者应有的社会权利。因为这些社会贫困群体,他们或者曾经给社会作出过贡献,或者今后要给社会作出贡献。还应该看到,救助社会贫困者,也是救助社会本身。因为社会贫困正是造成社会动乱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失业及所形成的社会贫困,更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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