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保险基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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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基金的使用

在国外,疾病保险用于医疗保险的费用,通常由医疗保险机构向医生支付和向医疗机构支付。

1.向医生支付费用。其方式有以下几种:

(1)按服务项目付费。医生服务项目多,收费则多。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比利时、法国、德国、挪威、韩国等国家采用此种方式。

(2)工资制。工资制是最常见的一种支付方式,医生领取规定的工资,一般禁止拿工资的医生从事私诊。芬兰、瑞典、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土耳其、印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和拉美的一些国家,主要采用此种方式。

(3)按人头均摊。丹麦、荷兰、英国很长时问采用此种方式,美国等国家的一些保健组织也采用此类方法。

2.向医院支付费用。其方式主要有:

(1)明细账。即将病人所花费用一一列出,分别收费。病人一般要白付一定比例的费用。每项收费的标准可以协商,但医院有权决定病人是否需要特殊护理,病人需要何种诊断。

(2)费用包干。医疗保险机构事先和医院协商确定包干费用,一年协商一次。

(3)按诊断付费。将诊断分为若干类,对每一类治疗全过程向医院总付费一次。美国采取此种方法,欧洲有的国家也在试行。

(4)协商预算。一般由保险机构和医院协商确定最高预算限额,或采用控制费用增长比例的方式。

在我国,医疗保险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统筹基金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职工患病后,所需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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