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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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合同的特点

(1)火灾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动态条件下或处于运输中的财产物资,不能作为火灾保险的投保标的。

(2)火灾保险合同所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果被保险人随意变动被保险财产的存放地址或处所,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3)火灾保险所承保的危险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与多种意外事故,还可以附加有关责任保险或信用保险,企业还可以投保附加利润损失保险,或附加盗窃保险等。换言之,火灾保险的承保危险通过与附加险的组合,实际上可以覆盖绝大部分可保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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