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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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指城乡居民以其个人所有或者家庭的自有财产以及为他人代管的财产、共有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与附加险。

家庭财产基本险承保房屋及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自由选择。家庭财产附加险有盗抢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附加现金及首饰盗抢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自行车盗窃险。投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由组合搭配投保。

1.保险标的

家庭财产保险标的可以是任何用于家庭生活的财产,包括家庭所有,或者与其他人共有,甚至是受他人委托而照看的他人财产。投保人可以投保的家庭财产主要有:(1)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2)室内财产,如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3)室内装潢;(4)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粮食、家禽等。

但对于价值不易确定的或者有异常危险的家庭财产,不得约定成为家庭财产的保险的标的,如(1)金银、珠宝、钻石及其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晶、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4)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2.保险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通常是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财产发生的危险损失,但是保险人并不承担被保险财产的一切风险损失,保险责任通常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规定之外的所有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从我国保险实务看,凡是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主要有3大类: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雷电、暴风雨、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采取施救措施、保护性措施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3.除外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范围与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4.被保险人的义务

(1)缴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2)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3)消防与安全的义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人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4)通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5)施救义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勘查。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二)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业务。凡是被保险人所有的或者与第三人共有而占有的财产以及被保险人经营或者保管的财产,均可为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根据企业财产是否具有可保性,企业财产可以分为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3类。可保财产,是指一般保险财产,由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予以保险保障;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加收保险费之后,才给予保险保障的财产;不保财产,是指不能给予企业财产保险保障的财产。

1.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可以承保的财产,可保财产的范围一般不受限制,但是应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财产为限,一般说来,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均可以成为企业财产保险的标的。

从财产形态上看,企业财产保险总的可保财产可以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其具体表现形式有: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装修设备;机器与设备;工具、仪器以及生产设备;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库存商品及特种储备商品;帐外已摊销的财产。

(2)特约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才能成为保险标的的财产。特约财产可以分为以下3类:第一,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如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晶、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第二,价值高、风险特别大的财产,如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第三,风险较大,需要提高费率的财产,如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3)不保财产。不保财产是指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不保财产主要有以下6类:第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第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第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第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第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第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2.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与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基本相同。

3.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与家庭财产保险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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