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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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现。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必先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之所以可自由转让,就在于货物一经启运,作为被保险人的货主就失去了对货物的直接控制,被保险人的变更对运输途中的损失风险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惯例和法律,被保险人以背书方式将保险单随同货物所有权一起转让给受让人。此时保险单的受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发生变化。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若采用CIF方式成交,每一单交易都会产生保险合同的转让。卖方负责投保货物运输险,并经背书将全部单据转让给买方。如果投保的货物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损、货差,买方有权凭卖方转让给他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经过转让为由而拒绝赔偿。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时,如发生保险费交付问题,受让人和被保险人应负连带责任,保险人既可以向受让人收取保险费,也可以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但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9条规定,保险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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