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标准体保险的概念从1762年英国的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开办现代化人寿保险业务的时候就有了,但在当时仅采取加征特别保险费一种办法来办理相关业务,并没有现代化的科学精算基础与风险处理技术。近代的次标准体保险是在以1896年美国纽约人寿的基于缺陷体死亡率调查的基础上,并采用评分制方法来承保的次标准体保险为起始,目前大多数寿险公司都承保次标准体保险。一般而言,寿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并就职业、居住环境、道德危险、既往病史等加以审查,当评定其死亡指数超过临界线时(如果以标准死亡指数为100%时,则订为125%或130%为标准体承保的最高界限,而弱体保险是指该被保险人的审查点数高于125%或130%),如果寿险公司认为在某一条件下尚可以承保,则将该被保险人称为弱体或次标准体;如果寿险公司认为根本无法承保,则称为拒保体或谢绝体。
鉴于次标准体保险的危险性较标准体保险高,为了充分分散风险,弱体保险的自留额以及最高保险金额都订得比标准体保险要低。对于次标准体保险,寿险公司多采用特别承保同意书,载明增加若干岁,或加征特别保险费,或采用削减保险金等方式来承保。这个同意书也是整个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投保时已经一目失明或一肢残疾的被保险人也可采用除外责任作同意书,约定将来再失一目或再失一肢时放弃残废保险金,然后才予以承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