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标准体保险的承保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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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标准体保险的承保方法

对于次标准体保险,通常采取下列方法来承保以降低风险,保证公平性:

(1)保险金削减给付法。

允许次标准体仍按标准风险的正常费率缴纳保险费,但在保险期限的一定期间内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给付。这种方式通常仅在保险单生效开始的若干年内予以按比例削减,之后逐渐趋于正常,但在削减期内,对遇意外事故死亡或得法定传染病死亡的被保险人,通常仍全额给付。这种承保方法通常适用于递减性危险的被保险人。例如,刚进行过手术处于恢复或愈合期的被保险人。

(2)年龄增加法。

一般而言,除幼年外,死亡率是随着人们的年龄增加而递增的,所以提高投保年龄可以相对地提高保险费率,用这种方法来计算次标准体的保险费称为增加年龄以提高费率法,简称年龄增加法。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那些具有递增性的额外风险的被保险人,如患有糖尿病、显著的肥胖症等。

(3)特别保险费(额外保费)征收法。

对于次标准体的被保险人,按照其实际额外死亡率的高低,征收一定额度的额外保险费。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固定性的额外危险。例如,我国一些保险公司对吸烟的被保险人加收50元的额外保险费即是一个范例;又如,对职业性危险、酗酒、肺结核等被保险人也可采取该法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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