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保险人的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5)学校组织或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正常学生生理承受能力;
(6)明知学生体质特异,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活动,在教学生活安排中教职员工未予以适当照顾;
(7)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
(8)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9)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0)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