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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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其他规定

1.旅游者参游的义务。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服从导游和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以免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根据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组团社与地接社都应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旅行社都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由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旅行社,保险标的是责任,而旅游行程中,组团社和地接社都可能存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的责任风险,因此无论是组团社还是地接社都应投保。

3.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方式。旅行社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应按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的标准,向承保保险公司按年度办理保险手续。

4.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费的承担。《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旅行社,不是旅游者,因此保险费不应由旅游者承担,在销售价格中不能单独列项。保险费应由旅行社承担,计入成本。

5.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应签订合同。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6.旅游者个人保险的投保。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有保险代理人资格的旅行社或直接从保险公司自愿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个人保险包括旅游意外保险、旅游平安保险等。

7.旅行社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的保险。旅行社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的保险如登山、漂流、狩猎可另行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附加保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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