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保险责任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也应在灾害发生后,到事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摸清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弄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为保险责任的明确和保险理赔的实施提供依据。
在查勘中,应先了解保险标的承保情况,保险公司应至少派两人同时出现场,通过观察、询问、测量等方法,对损失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面积、损失程度做凋查,并做好查勘记录。
在现场查勘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掌握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弄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而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由于现今我国收获期农作物保险责任主要是火灾责任,比较单一,调查起来相对容易,一般来说,火灾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机电事故。一些农机具在收打保险农作物时由于电线老化或电机短路引发的火灾,一般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烧麦茬引发的火灾。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广大平原地区夏粮收获普遍采用了联合收割机,农民烧麦茬的现象时有发生,是目前发生农作物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
(3)其他原因。对于不同原因,尤其是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应慎重研究再下结论,并通知被保险人。
2.损失的核定
根据责任范围不同,收获期农作物损失核定分为四种情况:
(1)保险财产损失的核定。在了解保险农作物的受灾面积、损失程度、平均亩产量、市场平均价格等情况后,核定保险标的损失范围和赔款金额。
(2)其他财产损失核定。在承保收获期农作物火灾保险基本保险的基础上,有的公司还附加了农机具等保险。保险人在核定损失时,应按照条款的约定计算损失。
(3)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损失的核定。一些灾害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与被保险人无关的第三者的死亡、全残或半残,这部分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但如果对这种风险投了保,按照有关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按约定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承担这一类保险责任时,应调查清楚受害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只有受害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或是其家庭成员时,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应给予赔偿。
(4)关于施救费的核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在这个过程中支出的费用,经过保险公司查勘,如果是必要、合理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施救费的最高赔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