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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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创新

(一)建立新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1.现代社会保险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在我国,既有国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也有农民。社会保险的宽覆盖性、社会保险对象的多元性和复杂性,要求国家出面组织管理,统一体制,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才能更好地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2.制定社会保险政策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它受到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与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制定和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时要通盘考虑这些因素。

3.传统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如过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承担了职工的就业保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福利等,导致企业负担过重,降低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了增强企业活力,需要给企业“减负”,要求社会保险工作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由社会承担。社会保险运行机制的转变必然要求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也相应转变。

4.各国社会保障的核心都是社会保险,它要遵循“大数法则”,即尽可能广的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统一调剂,这样做才能有利于分散风险损失。要在大范围内统筹和调剂基金,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

(二)建立新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原则

1.社会化原则。原有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各自为政,以政府各综合部门为主,按部门自上而下建立分支机构,形成条块分割。这种管理模式导致社会保险管理政策不统一,管理效率低下。现代社会保险是面向社会大众的,只有打破部门界限,实行社会化管理,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2.稳定化原则。原有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重点在于稳定社会、维护社会安定,这是必要的,但不够全面。社会保险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也应在产业结构、稳定和发展经济上发挥作用。稳定经济也有利于稳定社会,因为经济不稳定,社会是很难稳定的。

3.法制化原则。社会保险管理应依法进行。原有的社会保险管理是通过规定政策和下发文件来推进的,其主要特征是行政化管理,极容易导致管理混乱,随意性强。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一整套完整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使社会保险做到依法管理。

(三)新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确立

新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制定和颁布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建立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监督组织。

为此,1998年3月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新的一届中央政府中,在原劳动部的基础上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人事部、民政部、卫生部及原国务院医疗制度改革办公室管理的有关社会保险事务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1998年4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成立,下辖的养老保险司负责城镇各类劳动者的养老、伤残、遗属保险;医疗保险司负责城镇各类劳动者的医疗、疾病、工伤、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司负责城镇各类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司负责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负责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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