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财务监管的问题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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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财务监管的问题与措施

1.财务监管应从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转变。现行的监管体系,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借鉴了英国的监管额度办法二对实际资产和负债的认可有了新的规定,对监管指标也根据新的情况做出了一定调整,基本符合我国现有监管要求。但从长远看,这些指标都属于静态监管,反映的都是过去的业绩,而无法从事前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进行引导。如近些年银行利率连续八次下调,监管部门并未能就利率下调对长期寿险的影响做出有效的事前预测和事后应对措施,以致于引起寿险公司在经营上的巨大被动。因此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顺应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加强对经济变化的前瞻性研究,以增强监管应变能力。

2.与国际接轨,制定行业会计准则,提高监管效率。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逐步放开,保险公司所控制和拥有的资产类型会更多,更复杂,风险也会大,界时有必要制定保险行业的法定会计准则,明确认可资产的计价方法,以利于编制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变动表,实现公司业务管理与监管统计口径的统一,提高监管效率。同时随着大量外资保险公司的涌入,外资保险公司资产的种类繁多,风险程度不同,对我国偿付能力的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资本比率标准,充分发挥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早期预警作用。

3.以偿付能力为核心,完善监管系统。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围绕规定建立相应的现场检查系统,资金运用监管系统和内部控制监管系统。首先对现场检查的目的在于对相关机构的业务、财务资料及所反应的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其真实性进行验证,对效益性进行评价,包括:资本的充足性、责任准备金、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付能力等内容,同时还应健全相应的操作流程。其次资金运用监管系统应监督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审批制度,资金运用统计、财务监控制度、资金运用计划、管理及业务操作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审查资金运用量是否控制在规定的限额内,运用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体现稳健、安全、效益的原则。重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包括资产负债在时间上的匹配、在实现收益和保证利率上的匹配以及在计价基础上的匹配等。最后将内控制度的建设作为监管重要内容,加强对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建设的日常监管,并对保险机构内部稽查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4.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同时,市场行为的监管也不放松。新《保险法》又强调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实施监管,而对条款费率、资金运用和再保险比例等监管有所放宽,以支持保险业的发展。对于条款费率,只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要报监管机构审批,其他险种只报备案。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取消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的规定,改为“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可以组建新的保险企业和中介机构。对于财产险再保险比例,改为要按“有关规定再保险”,取消了原规定的20%再保险比例。这些新规定除了要求保险公司自律以外,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控水平也提出更高要求,因此,新《保险法》实施以后,我们既要重视偿付能力的监管,又不能放松市场行为监管,目前应该两者并重。

5.开展保险信用评级,提供保险信息服务。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十分重视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不仅可以为投保人决策_提供客观依据,而且有助于保险公司规范经营行为,并可为监管机构提供大量的有关偿付能力的信息。在这方面我们过去不太重视,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看,这项工作非常必要。在评级方式上可以采用自愿的有偿评级,也可采用非自愿的无偿评级,对于评级机构,可以引入国际上著名的评级公司,也可邀请国内的评级机构。通过信用评级,可以起到早期预警系统的作用,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发挥了社会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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