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或经济或益智或娱乐的目的,经常会就一些不确定的事项进行或说服或交易等行为,如打赌、期指买卖、保证等。通常,人们把这种主观上具猜测性和客观上具不确定性的事项称为机会性事项,参与这类事项的活动即为赌博或试运气活动。此类活动一个学理上的名字为射幸。射幸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在词源上,该词与alea(意为死亡)和aleator(意为玩骰子者)有联系。《牛津字典》给“射幸的”下了这样的定义:“取决于死亡的降临;因此,取决于不确定的偶然性。”
民事合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表达。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也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当然,与一般双务合同相比,这种相互给付有其特殊性:一方的给付并非等价物而是寄于未来的不确定的偶然性,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但这并不影响射幸合同为双务合同的性质。因为,当事人订立双务合同时,他们正在进行允诺的交换,允诺的给付是约定的交换对象,这并不意味着各合同当事人把两个允诺的给付看成具有完全相同的市场价,或者看做同等地有利于自己。订立合同的主要诱因是这样的事实:各当事人对向他允诺的给付,比他同意在交换中付出的给付,有更强烈的欲望。即所谓经济学上的边际效用更大。
基于射幸合同的标的具有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的特点,各国民法对之定义大同小异,如《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第2款定义射幸合同:“在契约等价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某种不确定的事件,均有获得利益或损失之可能时,此种契约为射幸契约。”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1776条规定:“若作为合同目的之一的履行取决于不确定事件,合同是射幸的或冒险的。”第2982条规定:“射幸合同是当事件人全体或其中一人或数人由此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效果取决于不确定事件的相互协商一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91条:“本重述中的‘射幸允诺’是指以偶然事件的发生或由当事人假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为条件的允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