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经营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分出保险和分人保险。
外资保险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保监会核定。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中国加入WTO时,除已开放的上海、广州外,增加开放3个城市;加入WTO后2年内,增加开放10个城市;加入WTO后3年,无地域限制。对于外资寿险公司,中国人世时,可以对中外客户提供个人寿险业务服务,人世后3年内,可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傅金业务服务。外资寿险公司只能以合资公司的形式在中国设立营业性机构,且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此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还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终止与清算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