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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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法令或契约(合同)向参加者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患病成员给付保险金,履行损失补偿义务的一种保险。亦称疾病保险或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最初是由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的。为了消除疾病灾害,一部分人自愿地组织起来,共同筹集资金,在支付医药费方面实行互助。1882年,德国政府首先通过立法建立了疾病保险制度。随后,各工业国家相继仿效。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西方各主要国家先后建立了包括疾病、残废、老年等社会保险制度。20世纪30年代,西方各国为了解决失业、贫困和疾病等严重社会问题,进一步推行包括健康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更为广泛。目前,约有100多个国家实行健康保险。

在中国,健康保险是包括在劳动保险(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项目,称作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不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小型集体企业或新办集体企业的职工、个体劳动者和居民,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单项的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金的给付通常包括补偿被保险人因短期生病无法工作时的生活费用和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两个部分。提供医疗服务的方式有三种:

(1)将费用直接给予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

(2)由患病的被保人先行垫付医药费,然后由保险机构补偿;

(3)由保险机构或政府设立的医疗设施直接给予医疗保健服务。

健康保险金的来源一般是被保险人及其所在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和政府财政补助。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可以由一般税收中拨付,或另征健康保险税。目前发展的趋势是政府补助部分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健康保险的待遇水平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在同一国家中,不同的人群享受的待遇也不一样。有的对医疗费用给予全部补偿;有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只补偿住院费用;有的对药费及各种服务项目的补偿数额有具体规定。一般的是要由患者负担少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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