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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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特点

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服务提供方不同于其他医疗机构,它具有以下特点:

(1)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对象较宽:由于取得了定点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为参保及非参保人员提供所有的医疗服务。与此相反,非定点医疗机构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它们只能为非参保人员或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合同范围外的医疗服务。

(2)保险诊疗必须在医疗保险的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虽然可以为参保及非参保人员提供所有的医疗服务,但它们向参保职工提供的保险诊疗必须在基本医疗的服务范围内,并且处理得当,否则医疗费用将无法从医疗保险组织机构得到补偿。基本医疗的服务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药物,是指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选择治疗必需、价格便宜、治疗效果好的药品,而将一些非基本医疗必需、价格较高、治疗效果一般的药品排除在外。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来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选择检查、治疗效果好的常规方法,而对高精尖、价格高的设备的使用进行适当控制和约束。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来确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在提供住院等医疗服务过程中,应选择必需、适量的医疗服务设施和环境作为医疗保险的给付范围,如病房、病床等。在实际操作中也是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来确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技术进步而调整。

(3)对医务人员尤其是医生有着特定的要求:为参保职工提供服务的医师,不仅应该具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而且必须了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办法等规章;必须遵守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险诊疗规则规范医疗行为;树立具有成本效益的医疗服务工作观念,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和控制卫生资源,尽力防止医疗费用的过度使用和浪费,给广大职工提供服务优良、价格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

(4)定点医疗机构置身于更多的监督管理中:医疗保险基金是职工的“救命钱”,为了用好管好医疗保险基金,必须建立健全基金的监督机制。而定点机构作为医疗保险系统中重要的一环和医疗费用的获得者,其必然受到各方面如医疗保险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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