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及特点

浏览

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及特点

根据出口标的不同性质、信用期限的长短、保险责任起讫以及承保方式等不同需要,出口信用保险设计了不同的险种。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适用于大批量、重复性出口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工业产品,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这是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适用性最广、承保量最大的险种。保险机构都制订了标准格式的保险单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各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通常都有以下共同性规定:

1.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向保险公司详细申报其出口的有关情况,包括以往一个时期出口的货物种类、国家或地区、金额、主要客户情况、收汇方式和发生过的收汇风险情况。

2.实行按全部营业额投保的原则(WHOLETURNOVERBASIS),即被保险人应按销售总额投保其全部,或保单规定适用范围的全部,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不允许只选择一部分的合同投保。即保险公司要求全部投保非信用证方式收汇的出口。

3.根据全部投保的原则,被保险人随时或定期向保险公司申报每一年出口的有关情况,作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计算保费的依据。未事先申报的出口,保险公司不予负责。

4.被保险人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并申请投保信用险时,须向保险公司申请该买方的信用限额。经保险公司审查批准的信用限额,即成为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该买方名下发生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5.保险公司为了促使被保险人谨慎从事,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损失,都要求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不实行百分之百的赔偿。国外短期保险一般规定损失赔偿比例为百分之八十到九十。同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出口量的大小,规定每年保单的总赔偿限额,即对该被保险人海年累计的赔偿,不能超过总赔偿限额。

6.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收汇风险基本上都发生在国外,为使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核审和督促或协助被保险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一般根据不同原因,规定了保险公司核定损失的期限,即通常所指“等待期。.保险公司应在保单规定的等待期满后,定损核赔。

(二)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180天到两年之间的出口贸易风险。适用于诸如汽车、机械工具、生产线等货物的出口,此险种也可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延续。

(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两年以上,金额巨大,付款期长的信用风险。尤指建筑工业、造船业等贸易。海外工程承保和技术服务项下的费用结算的收汇风险也可承保。

(四)特定的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承保特定合同项下的风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复杂的、大型的项目。如大型的转口贸易,军用设备,出口成套设备(包括土建工程等)及其它保险公司认为风险较大需单独出立保单承保的项目。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