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保险方式
对于频繁发生、损失后果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应采用法定保险方式。这些灾害会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持续进行,给广大农业生产者带来生活困难,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同时还会给国家财政造成额外负担。很多国家采用这种强制保险方式,以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2)自愿保险方式
农副业生产品种繁多,经营分散,造成局部性损失较多。为了提供保障,应大力宣传保险的作用、增强保险意识,鼓励自愿投保,并满足农业生产者对保险的不同需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自愿保险方式将为广大商品生产者乐意接受。
(3)合作保险方式
中国《保险法》第149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民合作办保险是件新事物,我国正在试办,可能会成为我国农村保险那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4)联合保险方式
保险公司或保险合作社与有关单位合作共保,特别是一些与职能部门和专业单位关系密切的险种,如畜禽保险与畜牧兽医站的关系密切,就可开展耕牛、生猪的联合保险,搞防治保险责任制,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兽医站负责防治技术,并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把经济补偿责任和防治技术结合起来。实行这种联合保险方式应具备一些条件,如有一定的禽畜防病、治病人员、财务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较好。合作双方应明确各自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实行“利益分享,责任共担”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