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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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1.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范围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公众责任。这种公众责任表现为被保险人非故意地违反法定义务而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或者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公众责任是法定的民事责任的一种,它涉及到各个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家庭和个人,包括了除汽车、飞机等各种运输工具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和雇主对雇员所负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责任。故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均可以此类风险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来适用。

公众责任作为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属于法定责任。但是,经保险人同意后,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标的,也可以扩展到合同责任。例如,工程承包合同订有“免除对方责任条款”时,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可以将此合同责任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2.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主体的范围

公众责任存在的广泛性,决定了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范围极为广泛。而且,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一般就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从公众责任保险实践来看,凡是可能在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中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人或个人均具有保险利益,可以选择投保相应的公众责任保险险种而获取保险保障。具体包括各种企业、商店、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社会团体组织,或者是建筑工程、装卸作业、修理行业的承包人,甚至是家庭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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