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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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合同的订立

健康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形式,因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若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则须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例如,健康保险合同约定须交付保险费才能生效或合同于翌日零时起生效。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为同一人时,健康保险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而存在。

在订立健康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身高、体重、病史、现在健康状况、生活习惯或日常嗜好等情况应负如实告知义务。若有违反,保险人可以不负保险给付义务或解除合同。在订立健康保险合同时,一般约定由保险人自己承担费用,经保险人指定的医疗体检合格后才予承保。但实务上,多不经体检,仅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其健康状况告知义务的履行来承保危险。但当健康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为同一人时,只有被保险人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最为了解,所以被保险人更应负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证或其他保险凭证,有交付单证时间的规定、约定的,依其规定、约定;无规定、约定的,保险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交付。保险单的交付为保险人的合同义务,若不履行,权利人可以请求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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