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资本金和保证金的监管
如前所述,保险公司申请开业必须具备最低数量的密本金,其数额通常都高于一般企业。由于保险风险发生的偶然性、意外性和不平衡性,有可能在保险公司开业初期,就会发生保险事故需要赔偿或给付,所以保险公司就随时要履行赔付的义务。资本金用于开业的费用,也用于开业初期的赔付。其次,开业之后,业务量还不是很大,有可能遇到意外的事故,以致风险过于集中,使保险公司难于应付,此时也需要有相当的资本金。
2.对准备金的监管
各种责任准备金都是保险人为了履行赔偿和给付义务而建立的基金,因此,责任准备金管理是财务管理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财产保险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三个部分。人身保险中保险期限在1年以内的,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与财产保险基本相同,长期人身保险一般都实行均衡保费制,其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复杂而精确。各国保险监管机构都对不同险种责 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和提取有明确规定,并有专门的精算师审定。
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的最根本目的,因此,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是保险监管工作的核心。近年来,各国保险监管部门都在探索更为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从目前看,偿付能力监管手段主要有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保险监管信息指标体系监管和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现场检查等。保险监管部门往往综合使用这些监管手段,对保险公司进行系统分析。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保险保障基金具有独特的作用,是用全行业积累的资金对丧失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4.对保险投资的监管
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保险立法,都对保险投资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在这些限制措施中,有的是限制使用范围,如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有些国家对保险公司资金在某一项目上的运用作了比例限制,如美国纽约州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在不动产上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公司认可资产的10%,日本在保险业法中规定购买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
5.对财务核算的监管
为了有效管理保险企业的经营和随时了解、掌握保险企业的营业状况,各国一般都要求保险企业在年终时向主管部门递交年终报告,反映其财务核算状况。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保险企业财务活动的稳定,防止其发生财务危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