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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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或政府政策规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在西方国家等同于公司债券,在中国则泛指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为筹集资金以用于特定目的而发行的债务凭证,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条重要途径。

发行程序

根据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企业申请。如果现有企业实行股份制需发行债券,企业首先应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其实行股份制。如果企业发行债券的用途是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其项目必须经有权批准的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后才能申请发行债券。

(2)企业主管部门审查。

(3)中国人民银行基层行初审。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基层行再对企业经营情况、发行债券用途和预期效益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债券发行的政策决定同意发行和发行额度。

(4)上级行复审。上级行根据基层行意见,从整个社会债券发行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是否批准发行。企业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终审后即可着手债券发行的具体工作。

一般而言,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发行债券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债券的证明文件;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5)发行企业债券的章程;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此外,在有些地区,还需提交经人民银行指定的企业评信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等级证明。

发行方式和特点

在中国,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一般有自营发行、委托代理发行和担保发行三种。

自营发行

由企业本身组织发行债券的一切事宜。企业内部集资发债大都采取自营方式。其特点是:

(1)发行成本较低,可节约发行手续费;

(2)发行量较小;

(3)社会影响面较小;

(4)内部发行无需向社会提供有关资料。

委托代理发行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债券。代理机构按代理发行债券总面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代理机构对委托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非金融机构或者居民个人不得经办企业债券的代理发售和转让业务。根据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对债券发行责任的不同,委托代理发行又可分为:

(1)代理发行,即企业委托有权代理发行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其特点是:手续费较低;发行额较大;发行的社会影响大;代理发行机构根据双方协议在发行期内发行,到期若不能全部发完,不负责任,可将剩余部分债券退回委托企业。

(2)承销发行,即企业委托有发行权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若在规定发行期内不能足额发行,余下部分由发行机构承购。因此,发行风险由发行机构承担,但手续费略高于代理发行。

(3)包销发行,即所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全部由发行机构收购后再发行。其特点是:发行风险全部由发行机构承担;社会影响大于前两种方式;发行手续费高于承销发行。这种方式较适合那些发债金额大且又急需用款的企业。

(4)联合发行。由一个发行机构牵头与另一个或几个发行机构联合起来,共同发行某一企业债券。其特点是:发行机构至少两个以上;发行手续费和风险由参与发行的机构共同承担;各分销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取分销的发行方式,如代理发行、承销发行或包销发行等。

担保发行

企业为了提高其债券信誉,增加对投资者的安全感和吸引力,采用某种方式保证到期支付债券本息的一种承诺。担保的内容有实物担保、产品担保、证券担保和信用担保等。发债企业一旦到期不能按约支付债券本息时用实物、产品或证券等进行清偿。代理发行债券的机构有权依法处理担保品用以代偿债券本息。信用担保又有凭他人信用和企业本身的信用两种。作为第三方的担保人必须具备担保资格,以在原发债企业不能如期偿付债券本息时予以代偿。以企业本身信用作保的发行,实际上没有任何担保品。在四种担保发行方式中,大量采用的是以第三方为担保人的信用担保。

发展概况

中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始于80年代初。在最初的几年里主要以集资的方式出现,在票面形式、还本付息方式等方面都很不规范。1987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研究落实发行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问题的会议纪要》后,中国企业债券的发行、转让和管理开始走向规范化,后者还开创了企业债券的新形式──重点企业债券,其特点除按规定还本付息外,还把发行企业的短缺产品与认购者的优先受益权结合起来。从1987年2月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其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其利率上限可较同期居民储蓄利率上浮10%。当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内部债券发行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也不得坐支现金。截至1988年底,中国共发行企业债券200亿元(包括重点企业债券)。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