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维护在保险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只要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发生保险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保险人必须承担,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因此,如何规范代理权授予,如何规范代理权的行使,以及在保险代理纠纷发生时,如何运用法律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现实的课题。
1.建立严格的授权管理体系
现实中许多表见代理的纠纷是因为授权内容不明确而产生,比如本来保险人意欲授权代理人仅代理房屋按揭保证保险,但由于授权不明,投保人从授权书上看不出授权范围仅仅是房屋按揭保证保险而投保了车辆按揭保证保险,致使发生表见代理责任。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就要求保险人首先必须建立严格的授权管理体系,有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同时,还必须有高素质的授权管理人才,有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员办理相关授权手续,使授权行为主体确定、内容确定、时间确定,避免表见代理保险发生的可能性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生概率。
2.建立严格的印章管理系统
由于印章管理不严而产生保险表见代理的情形在现实中也时有发生。由于管理不严,有些人拿有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介绍信,在市场上以保险人名义承保业务,然后将保费据为已有,保险标的出险时,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印章专人管理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3.建立代理资质审查和代理年检制度
保险人要切实维护自己的利益,均衡利益和安全的关系,必须制订相应的代理资质审核制度和年检制度。首先,对代理人的人员、资金、经营信誉度在授予代理权之前做必要审核,以确保代理人的优质;同时要建立严格的代理年检制度,对于代理期限届满不想继续授予其代理权的,保险人应及时收回代理证书及相应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费收据、保险业务专用章,并及时在报纸上公告。
4.建立离职人员的告知制度
由于我国保险发展比较晚,保险业务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因此,各保险人应当建立离职人员告知制度,对于离职人员的情况应及时告知投保人,防止离职人员以保险人名义开展保险活动,自己侵吞保险费,而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情形发生。
显然,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对保险人有诸多不利,而且极有可能发生使保险人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却无法向代理人追偿的情形,因此在发生保险代理纠纷时,保险人必须运用保险、法律专业知识,维护自己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1)分清代理权授权不明和投保人未尽注意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防止投保人滥用表见代理制度
如果确实是保险人授权不明而发生纠纷,则保险人必须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果授权书的时间、内容明确无误,而由于投保人的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善良投保人的注意义务而发生纠纷时,保险人则可免除赔偿责任,此时应适用法律上的无权代理赔偿原则,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注意区分合意骗保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在现实操作中,也会出现合意骗保的情形发生,比如:代理权到期,而代理人故意拖延,不按时交回代理权证书,并在此期间与恶意第三人串通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而不上交,出险时由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责任。对于此类情形,保险人在承担责任前,要切实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防止不必要损失的发生。这要求保险人平时要注重对代理人与投保人有关行为的证据积累,加大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
(3)在保险代理管理中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及时防范风险
在日常保险代理管理中,要及时督促保险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执行业务操作规程及业务守则,建立保险代理人过错的发现、纠正、补救措施;及时分清有权、无权及表见代理情况并予以追认和否认,并及时通知投保人;发现有故意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应及时阻止,并及时收集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者,及时通过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