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的附则包龙星2017-01-20浏览 第八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