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保险管制模式的形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其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市场机制内在缺陷的显现以及保险业的结构变化而不断调整。当前,保险管制随着各国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被赋予新的内涵或发生相应的变革。西方国家的保险管制行为建立在有效市场的基础上,经历了保险管制、管制放松到更高层次的重新管制的发展的辨证过程,是一个系统性的均衡过程与结果。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保险管制仍算是严格的。即使曾推动自由化与有限法令松绑,它们的挑战存在均衡不完全竞争与不完全管制的两种问题。”我们从管制程度角度来研究保险管制模式,目的就在于从各国保险管制行为及其演变中找出一些共性的东西,以推动我国转轨时期的保险管制改革。
同样,保险管制程度对促进提高保险业运行效率和保险业成长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特别是这种管制的范围、层次、力度和预期选择,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其最终结果往往是大相径庭。严格的保险管制既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保险市场不完全而提高保险业运行效率,也可能出现由此带来的巨额管制成本而引起效率损失,导致保险管制失灵。放松保险管制既可以为保险业成长提供宽松的市场环境,促进保险业运行效率提高,也可能因竞争加剧风险加大而导致保险体系危机的发生。因此,管制模式的确立,最重要的是从管制程度上权衡损失与好处。
还应该指出的是,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化改革完全可以解释为逐步放松政府管制的过程,而市场化的保险产业组织运动正是在这个过程逐步展开的。不了解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保险管制,就无法准确观察和评价保险产业组织的绩效。因此,一个国家的保险管制模式还必须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如经济体制、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水平等)选择自己的管制重点、构建相应的规范体系。对于我国来说,我们既面临着市场化推进过程中市场制度不完善所产生的市场失灵,也面临着由市场本身的功能缺陷引起的市场失灵,这就决定了我们的保险管制模式的构建既要有利于推及保险市场的市场化进程,同时还必须有利于克服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动态地看,虽然适度保险管制程度很难加以量化,但从总体上我们还是可以找到一个可接受的有效的管制程度。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认为,真正意义上的、适度的保险管制模式的形成是我国保险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重要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