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6年末,中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万亿元,保费收入突破5000亿元,分别是2001年的4.3倍和2.7倍,行业呈跨越式发展态势,行业规模和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保费收入的持续增长,保险资金运用规模日益膨胀,2006年末达17785.4亿元,保险资产占金融资产比重逐年提高,对社会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度明显提升(见表1)。
(二)资金运用领域逐渐扩大
1.境内投资
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影响,1995年《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作了严格规定: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模式;保险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受市场发展驱动,1999年《保险法》进行修改,允许保险资金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投资企业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同商业银行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暂定规模为5%。2003年1月,中国保监会提出,要把保险资金用于与保险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上,继而推动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3年,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中央银行票据。2004年,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银行次级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入市。之后,中国保监会又陆续颁布《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2.境外投资
2007年7月25日,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总资产15%的资金进行境外投资,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