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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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一)保险市场的主体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以及保险市场的中介方。

1.保险商品供给方。保险商品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它们以各种保险组织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如国有保险人、私营保险人、合营保险人、合作保险人、个人保险人。通常它们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并获准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组织。在保险市场运行过程中,完善的组织结构和供给主体是先决条件,也是保险市场发育成熟程度的主要标志。

2.保险商品需求方。保险商品需求方是指面临特定的风险威胁,期望获得保险保障,并具有一定支付能力和消费理念的经济主体。保险商品需求方的组成多种多样,包括个人、家庭、各类企业的经济单位、政府及其机构。只有大量需求方的存在,才能使保险的基本原理“大数法则”得以实现,才能满足风险分散的要求,因此,它们是保险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3.保险市场中介方。保险市场中介方既包括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促成双方达成交易的媒介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的公证、鉴定、理算、精算等事项的人(如保险公估人、保险理算师、保险精算师、保险验船师)。保险市场中介方是保险市场有效运行的保证。

(二)保险市场的客体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即保险商品。保险商品实质上是保险人提供的保险经济保障。作为一种劳务商品,它具有抽象性。只有在约定风险发生或约定期限届满时,保险商品才会发挥其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作用,而不像一般实物商品可以实质性地感受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三)保险市场的交易价格

保险市场的交易价格即保险费率,它是调节保险市场活动的经济杠杆。保险费率的确定要比一般商品定价困难许多。一般商品价格可以依据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和合理盈利,结合市场供求状况核定。而在保险经营中,损失赔偿支出是事后发生的,不能在收取保费时事先精确测定。因此,保险费率是一个受制于风险损失概率及需求主体预期效用的变量,其确定难度较高。尽管如此,通过长期的市场实践,各类保险已经形成了应有的合理费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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