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管理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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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证金。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保证金。

第七十六条保险公司提存的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七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其提取金额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百分之四计提。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

保险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时,所留存的该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十九条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公积金、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应当在中国境内运用。

第八十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政府债券

(三)买卖金融债券;

(四)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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