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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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保障基金不得运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组成。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工作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经审计的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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