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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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

(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

(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

(四)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等于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收益,减去各种使用额。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应当给予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的救济的,不足部分的金额按照其余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费计算的市场份额扣减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预缴保险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发展和风险的实际情况,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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