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供给者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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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供给者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分为五类。

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则是由国家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特点是:(1)投资主体单一,国家是唯一出资者;(2)公司的组织机构不设股东大会,只设董事会、监事会;(3)公司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以我国目前已有的保险公司来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属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形式。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其成员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是典型的资合公司;(2)将其资本平分为股份,每股金额均等;(3)股东不能少于法定人数;(4)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总经理领导的行政管理人员几个层次。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各国保险业广泛采取的组织形式。也得到各国保险法的普遍认可。

3.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是指会员之间基于相互保障的原则而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它由预料特定风险可能发生的众多经济单位共同为达成保险目的所组成的非营利性保险组织。其参与人并非股东,而仅仅是合同的当事人(会员),相互保险公司的全体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投保人。公司没有资本金,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后,就自动成为会员,也就是形式上的所有权人。相互保险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的权力义务建立在交纳保险费的基础上,会员享有首先分配公司盈利的权利。当公司经营业务获得利润时,其中一部分可以分配给会员,也可作为扩充公司的保险基金。如遇人不敷出时,公司或采用削减一部分保险金的办法来解决,或由保险单持有人分摊保险费的方式加以弥补。

4.保险合作社

保险合作社是公民为获得保险保障自愿集股设立的互助保险合作组织。保险合作社由社员交纳股金形成,社员只能是自然人。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的债务以其认购的股金为限。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由社员选举出的管理委员会,在通常情况下,委员会往往指定一个有法人资格的代理人主持社务,处理有关保险和社内财务等一切事务。

它同股份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有很多相似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股份公司的会计科目上有股本,相互保险公司的会计科目上有基金,而保险合作社的会计科目上既有股本又有基金。其中股本是社员交纳的,基金是合作社向社员或非社员借人的,此基金需返还。保险合作社以一人一票确定投票权和按交易额分红为原则。但其社员与合作保险社组织关系较为永久,并不随保险关系终止而解除。保险合作社是为社员间相互扶助而设,不得承受非社员投保。

5.个人

个人经营历史悠久,但因个人经营受财力和信用限制,现仅存劳合社这种组织。劳合社又有英国劳合社也称伦敦劳合社和美国劳合社之分。英国劳合社于1789年成立,1871年进行法人登记。美国劳合社于1892年成立。美国劳合社并不如英国劳合社在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原因有两点:(1)美国劳合社的各保险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即仅在其存款保证金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各州法律颇多限制。现在美国劳合社巳近消亡,现存的一些劳合社组织多是集中于再保险市场和海外市场,用以增加美国外汇收入。英国劳合社不是保险人,本身并不承保,它仅是由保险人组成的团体,它是全球巨额损失的最终消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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