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供给者享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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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供给者享受的权利

(1)收取保险费。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依据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投保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通过催交或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而在人寿保险中,由于投保人交纳第一次保险费为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因此,往往对于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的方式请求。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人寿保险费,保险人有权中止人寿保险合同,待投保人同意继续交纳保险费并补交合同中止前及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是否符合保险条件来决定是否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2)调查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对保险标的采取预防安全措施。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可以通过多次的对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的调查,来确定是否承保。

(3)解约权和增加保险费的权利。保险解约权的行使要区分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在财产保险经济活动中,保险人行使解约权主要体现在:①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②被保险人在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人寿保险经济活动中,保险人行使解约权也有两种情况:①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自合同成立起满两年的除外。保险人解除人寿保险合同,应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②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关于保险人增收保险费的情况主要存在于财产保险活动中,主要有两种情况: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的应尽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4)不承担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权利主要是针对保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条款而言的,也就是说在合同中明确列明的除外责任。除此之外,保险人在发生以下情况时也不承担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①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②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③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④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如果投保人己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5)物上代位和代位请求权。这种情况出现在财产保险活动中,当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如果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及损失给予了全额赔付。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所有权。此外,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第三者所致,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在赔偿金额内具有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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