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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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1)合伙企业;(2)有限责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l000万元。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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