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组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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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组合的原则

保险产品组合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

1.满足客户需要

每一种保险产品组合的形式都是以保险需求为基础的。例如,现行的家庭财产保险组合,就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根据人们对自然灾害和盗窃风险的保险需求而产生的。

2.以基本保障为主体

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障是提供安全保险,而且人们对保障的基本需求也是财产和人身的安全。例如,传统的人寿保险所提供的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保险就属丁这一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不满足于已获得的基本保障,开始寻求更大范围的保险保障。保险企业就要适时推出以死亡保险为主、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费用保险的保险产品组合。

3.以提高保险企业的效益为目的

保险产品组合要遵循保险市场经济规律,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进行保险产品组合寸,保险企业要科学地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并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

4.有利于保险产品的促销

保险产品组合后,尽管险种保障范围扩大了,保险费率也有所上升,但由于更适合投保人的需要,而且投保手续更为简单,对于提高保险产品的销售额就会更为有利。保险产品组合不适当,常常造成消费者对保险的误解,如社会上有些人认为保险骗人、购买保险不划算等,这与保险产品组合不适当有密切关系。另外,保险产品的组合要考虑其完整性。例如,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投资、节税、养老、保障遗产等多元化功能,因此在保险产品组合上,就要考虑保户的年龄、经济能力、婚姻、子女及有无其他社会保险等因素,把有限的保险费作最佳分配,使保险单的功能趋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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