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责任保险理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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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责任保险理赔实务

(一)核定损失

1.财产损失的核定。经过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事故,其损失金额以依法裁定的金额为准,但该金额与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诉讼费用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期内发生多次事故的,其累计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定损的事故,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列明的财产损失数量、金额及费用支出原始单据逐项加以核定。核定损失清单时要参考现场查勘报告。用电户为企业、单位的,主要通过查账据、查实物的办法核定损失范围及损失金额。用电户为居民的,主要根据损失清单和查勘报告核定损失范围及损失金额。

对于受损的固定资产,要逐项核实损失程序及损失金额,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或商品检验部门作技术鉴定。

2.人身伤亡的损失核定。发生死亡事故,对每个死亡者的赔偿金额为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一次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赔付金额与财产损失赔偿。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期内发生多次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发生伤残事故,应提交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用单据,造成残废的应提供残废等级证明。

(二)赔款计算

1.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一般包括:(1)重置重建费;(2)修理费;(3)折价赔偿费;(4)其他损失费。

2。对人身伤亡的赔偿。侵害公民身体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死亡丧葬费以及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

3.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诉讼费用。该费用单独计算。

(三)重复保险的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按照所承担责任限额的比例,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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