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被保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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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险种对象为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实行垫付抢救费用垫付制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垫付金额不超过交强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并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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