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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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市场

(1)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历史。

中国再保险市场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的再保险业务主要由外商操纵,华商保险公司因实力薄弱,主要通过联合经营,增强对巨额业务的承保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主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公司接受私营保险企业的分出任务。此外,私营保险公司组成上海民联分保交换处,经营参加该交换处的保险公司的互惠分保,并与在天津成立的华北“民联”订立分保合约,接受其预约分保。1953年,随着私营保险公司合并经营和外商保险公司的退出,再保险市场主体逐渐减少,分保业务逐步演变成由“人保”一家办理国际再保险业务的局面。1959年,我国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以后,涉外保险业务和国际分保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管理局保险处统一负责。

改革开放以后,1979年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也重新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随着我国保险体制的改革,1996年2月,中保再保险公司正式成立,从此结束了建国以来无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历史。1999年,中保再保险公司又改组成中国再保险公司,成为独立的一级法人,经营各类再保险业务。2003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并于2003年8月18日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由中再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并控股,吸收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共同发起并成立了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中再集团实现分保收入192.72亿元,其中商业分保收入28.62亿元,占14.85%。

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再保险公司也开始进入我国再保险市场。2003年下半年,拿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设立分公司许可证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通用科隆再保险公司相继开业。这三家均为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位列前三名的再保险巨头,对中国再保险市场觊觎已久,随着其分公司的开业,中国再保险市场由中国再保险公司垄断的局面彻底宣告结束。

(2)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

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分出保险;分入保险。”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也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其业务范围内的再保险业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不超出原保险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经营再保险业务。我国再保险经营主体包括专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

目前,我国再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有:接受财产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接受人身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法定分保业务;办理转分保业务;经营国际再保险。

从再保险性质来看,再保险业务可分为法定再保险和商业再保险。法定再保险是保险不发达国家为扩大本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减少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依赖的一种保护策略。新加坡、韩国、印度、埃及等国都以法令规定国内保险公司承保的某项或全部保险业务,按一定比例向指定的国内专业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我国自1995年开始实施的保险法规定,国内各财产保险公司一律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20%的法定再保险业务,但在现阶段依然保留一定比例的法定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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