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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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国经济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对外合作和各种对外交往活动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种类

在中国,涉外保险的保险基金是根据涉外法规或涉外合同,以投保单位或个人在约定的条件下所交付的外币保险费,由保险人集中建立的外国货币基金。这种保险基金只限于经营涉外保险的保险机构,用来补偿参加涉外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特点

(1)风险转嫁和承担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

(2)大面积分散危险的概率必须以“国际”的概念为基础;

(3)保险费收取和赔偿基金的组成均以外国货币作为计算单位;

(4)保险规章、费率和经营方法必须同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相适应。

分类

(1)财产保险,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远洋船舶保险、涉外船舶建造保险、涉外集装箱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涉外建筑和安装工程保险、国际航空保险、汽车保险、邮包保险、火灾保险、盗窃保险、营业中断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进出口家禽家畜死亡保险;

(2)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修船责任保险、保赔保险;

(3)保证保险,包括:履约保证保险、付款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

(4)人身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人寿(死亡)保险、人寿(生存)保险、人寿(两全)保险。

作用

(1)贯彻国家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各种对外交往的发展;

(2)提供各种损失保障,增强外来投资者的信心;

(3)在国际范围内分散危险,稳定国家外汇收支,减少国际商品交换的物质损失,为国家积累和节约非贸易保险外汇资金。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同世界上 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发生再保险交往关系。在世界主要港口和城市设立了400多个理赔、检验代理人,就地处理赔案。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