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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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1.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劳动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

(2)参保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参保单位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出的;

(4)参保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

记机构的。

登记处审核,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4)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5)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还应提供地税局开具的已结清养老保险欠费、滞纳金证明;

(6)有关部门批准转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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