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关于复函的效力,相关人士存在质疑。首先,央行的复函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只是行政部门的一个意见,并非属人民法院办案时必须要依据或参照之列;其次,作为保险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央行只能对其所属的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起指导作用,却并不能干预保险合同的约束力,更不能强制地自动生成为保险单中的一项 保险条款;再次,作为保险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央行本身并不具备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争议具体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力。
综上,央行的复函并不能成为保险正确理解 海运保险中的“一切险”人肆意解释“一切险”承保范围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