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存款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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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位定期存款起存金额1万元,期限档次从2005年9月21日起按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执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129号文件)。

  (2)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3)单位存入定期存款时,须预留银行印签,开户银行出具“存款开户证实书”,证实书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单位如需办理质押贷款,可向开户银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4)单位在同一营业机构存入多笔定期存款的,经与经办行签定协议,可多个定期存款账户共用一套预留印签上注明所有定期存款账户的账号。

  (5)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6)支取单位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交回印签卡,经办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多个账户共用一套印签的,在办理最后一笔存款支取时交回印签卡。

  (7)单位定期存款可约定多次自动转存。 办理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自动转存,必须与客户事先签订“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转存协议书”,协议书正本专夹保管,副本由业务部门留存。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自动转存分为本金转存或本金与利息之和一并转存。办理本金转存的客户需在经办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转存时利率执行转存日挂牌公告利率,转存后的定期存款沿用原账号和原预留印签。

  (8)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仅限于一次。部分提前支取的,剩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可按原存期、利率、账号开具新的证实书,如未支取部分小于定期存款起存金额的,应办理销户手续。

  (9)“存款开户证实书”可以挂失。单位存款人遗失证实书后,可到开户行填写“挂失申请书”办理挂失手续,开户行受理挂失七日后,可为挂失存款人补办证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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