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理论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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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理论的概述

Institution,即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服从程序和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诺思称之为“制度安排”。制度安排指的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旨在提供一种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诺思所讲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都是指这一意义上的制度。

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是:

正式制约(例如法律)、非正式制约(例如习俗、宗教等)以及它们的实施,这三者共同界定了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激励结构。所谓的制度变迁是指一种制度框架的创新和被打破。

制度变迁的原则是:

制度可以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它是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的,这就是制度的供给。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制度的供给是有限的、稀缺的。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或自身理性程度的提高,人们会不断提出对新的制度的需求,以实现预期增加的收益。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使人们的需求满足时,就会发生制度的变迁。

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于促进或推迟制度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形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反之亦反。

推动制度变迁的力量主要有两种

即“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两者都是决策主体。制度变迁的一般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即对制度变迁起主要作用的集团;

第二,提出有关制度变迁的主要方案;

第三,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

第四,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即起次要作用的集团;

第五,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去实现制度变迁。

根据充当第一行动集团的经济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制度变迁分为“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

所谓“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是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

所谓“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充当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又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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