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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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法主体在其环境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依民事诉讼程序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审理和裁判的活动。它涉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环境权利义务的争议,其诉讼请求通常是让法院确认原告享有某种权利,被告负有某种义务,并让被告履行某种义务,以满足原告的权利要求。环境民事诉讼的种类主要有停止侵害之诉、排除危害之诉、消除环境污染破坏危险之诉、恢复环境质量原状之诉和环境损害赔偿之诉等。环境民事诉讼的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的程序基本相同,也需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只是在举证责任的负担、诉讼时效的长短、因果关系的确定等方面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
  环境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方面通常实行被告举证制;在诉讼时效方面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时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在环境污染损害的因果关系确定方面,往往需要采取推定的方法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博兴县环保局
  魏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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