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归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检察局指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认定为“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工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有哪些情形时认定为“瓦斯超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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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归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检察局指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认定为“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工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