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生产安全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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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渔船安全生产,保护渔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免遭损失,维护渔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方式、作业范围捕捞,不准违法违规捕捞。

1、保证渔船安全适航,按时对船舶维护和保养,内陆的小型船舶,出航捕鱼前,应保证燃料充足,装载合理,检查船体是否渗漏,机器能否正常的启动和停车,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是否备齐,能否良好的使用。

2、内河渔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a、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证书》;b、经渔政渔船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持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c、按规定配备能够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并持有合格船员证书的职务船员;d、按规定部位固定船名牌;e、内河捕捞渔船还必须具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捕捞许可证》或《临时捕捞许可证》。

3、对渔船和管理船(舍)得用电、用火、用气安全经常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加固修复,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加强夏季汛期的渔船安全,经常收听气象信息,保持通讯畅通,服从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协调,不要在大风、汛期、大雾期间外出作业,要在安全区域锚泊,牢固锚绳,确保人员安全。

5、严格执行渔船操作规程,不大量囤积燃料,不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违章搭客、装载。

6、随船携带各类有效证件以及船检核定的消防救生设备、信号设备,及时更换失效的灭火器材,及时维修破损渔船,确保适航。

7、渔民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老弱病残渔民严禁从事捕捞作业,“三无渔船”不得从事捕捞作业,严禁醉酒驾驶船舶或从事捕捞作业。

8、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船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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