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质量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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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引导洱源县养殖户开展无公害水产养殖,提高水产品质量,保障大众消费的安全,保护基地的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洱源县借实施农业推广体系改革示范县项目之机,洱源县重视无公害水产养殖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召集县农业局、水产技术推广站、渔政执法大队、渔业协会等部门及部分水产技术人员,就洱源县开展无公害水产养殖的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洱源县无公害水产养殖生产工作领导组,制定了“洱源县会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质量控制措施”。

一、组织管理

成立洱源县无公害水产养殖生产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时仁 县水利局局长

副组长:施云峰 县水利局副局长

李瑞昌 县农业局副局长

李银智 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赵浩云 县渔业协会会长

领导组在县水产站下设办公室,由李银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全县无公害水产技术指导、质量监管及日常业务工作。

洱源县渔业协会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的167个养殖户都签订了“保证执行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及规范的申明”,交渔业协会保存。

二、产地环境管理

在县无公害水产养殖生产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无公害商品鱼生产基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在茈碧湖镇、右所镇、邓川镇三镇分别安排一名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副会长(或理事),负责本镇养殖基地日常的环境管理,并进行交叉检查,严防水、土、气污染事故的发生,若发生污染及其它渔业生产事故,及时上报工作组,加以妥善处理。工作组配合环保部门定期对养殖用水进行监测,保障养殖用水达到《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NY5051—2001)。

三、投入品的管理

(一)饲料及添加剂 商品饵料必须四证齐全,方可进入生产基地使用,即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合格、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并且符合饲料添加剂的规定。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的饲料。

(二)渔药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产环境为基本原则,对病害的防治,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病害发生时应对症下药,防止滥用渔药和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禁止销售和使用违禁的渔药,使用的渔药品种必须是通过农业部兽药管理部门GMP认证的产品,并且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使用的渔药符合《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的要求。

(三)肥料 农家肥必须用生石灰、漂白粉消毒,发酵后方可进入鱼池。化学肥料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

(四)生产记录 从鱼池清整、鱼种下塘开始直至商品鱼出池、运输的整个生产过程做好检疫记录、用药记录、生产日志及产品标签。

(五)饲料、渔药市场的监管 县渔政执法大队和渔业协会定期对渔用商品饲料、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产品,立即依法处理,保证投入品源头的安全。

四、技术措施的落实

每年5月、11月,定期举办技术培训班二期,培训无公害养殖的新技术及新的政策法规,让协会的所有养殖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掌握无公害水产养殖的标准及生产操作规程,牢固树立无公害水产品意识和责任感,在生产过程中,自觉运用无公害养殖的水质控制、渔病防治、鱼药使用、饲料及添加剂使用、肥料使用、鱼产品的捕捞、贮养、运输及质量检查等专项技术。

五、苗种的质量控制

鲤鱼、鲫鱼、草鱼、鲢鱼、鳙鱼、团头鲂为基地的主养品种,鱼种必须从有苗种生产资质的鱼种场(站)购进,并进行检疫,防止病害的传播。

六、产品质量管理

(一)定期检测

按照无公害水产品的要求及现有的检测条件,对基地生产的水产品要进行定期抽样检测,保证鱼产品的质量稳定和稳步提高,向绿色产品的方向迈进。

(二)产品起捕规格 主要养殖品种必须达到的起捕规格为:鲤鱼 400g 、鲫鱼 150g 、草鱼 1500 g 、鲢鱼 1000g 、鳙鱼 1000g 、团头鲂 500g 以上方能上市。

(三)暂养 鱼体暂养要求所用的场地环境无污染、安全卫生;暂养设备,在暂养前用生石灰或用漂白粉消毒;暂养过程中所用的水是洁净的水,符合渔业用水的质量标准,不能用有污染的水体。

(四)运输 要求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中装运水产品,并要求保证鲜活。对运输水产品的工具应该是无毒、无异味、表面光滑的器具。水产品不得与有害物质混装混运,更不要在运输过程中使用任何有毒有害的化学药物。产地生产的水产品,由协会组织五辆活鱼运输车,实行专车专运,每车运输前均须进行打扫冲洗干净,并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

(五)定点销售 销售的无公害水产品必须挂牌明示,内容包括商品鱼名称、产地、养殖户姓名、起捕时间、本批鱼产品的数量,外观质量必须达到体表光泽无病灶,鳞片完整、眼球外突饱满透明,鱼鳃清晰,无污泥,鲜红或暗红,色泽要求保持活体状态固有体色;气味达到无异味;活体肌肉紧密有弹性,内脏清晰可辨无腐烂;体型达到自然、匀称、不肥大;产品质量达到《无公害食品普通淡水鱼标准》(NY505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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